举 报 书
申诉人:黄松杰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男,47岁,山东省沂水县马站镇黄家安口村人
今天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我们怀着对上级领导无比依赖的心情,反映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经侦一大队滥用职权非法处理经济案件,对申诉人刑事拘留一个多月的情况及涉黑团伙做保护伞的兰山公安分局:
一.关于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工程项目业务经过
2011年10月份李育华在广州经一位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宏利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杨希祥,杨希祥介绍说自己在四川成都青白江姚渡镇开发一个占地5760亩的养老、农业开发、观光旅游的生态园,并出示了立项、土地等政府文件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2011年11月份李育华带着郝勇、梁波二人通过到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姚渡镇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考察,工地已建成四栋房屋,并到政府咨询证实了工程项目确实存在,为此我三人决定合伙承包。
为了解决承包该项目资质问题,李育华决定挂靠北京鑫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并邀请了北京鑫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杰到广州与杨希祥洽谈此工程和挂靠事宜,并以北京鑫地公司的名义草签了《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工程建设承包协议》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
2012年1月30日李育华、杨希祥、黄松杰、薛建成四人在河南郑州正式签订了《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见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薛建成代表四川宏利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字盖章,杨希祥作为见证人;黄松杰代表北京鑫地公司给李育华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李育华以北京鑫地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随后黄松杰以北京鑫地公司的名义下达了《关于成立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项目部决定》以及任命李育华为项目部负责人、郝勇为财务负责人等文件。并且在成都市公安局备案登记申请,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篆刻了北京鑫地公司四川宏利莱项目部行政章及财务章并交于李育华和郝勇管理,黄松杰在成都深圳发展银行开设了公司该项目专用账户,供项目部使用。
2012年4月份李育华、郝勇、梁波在成都市东马道街19号701室成立了项目部并对外发包宏利莱项目工程,并且李育华以项目部的名义与郝勇、梁波签订了内部合作协议书,并向宏利莱公司申请进建设工地并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办进场开工手续报建须按建设局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后,建设局才发开工许可证给施工方。因李育华的项目部没有报建资金(劳务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付款保证),因此梁波把他内部承包土石方工程1800万立方米与陈国争、孙跃金合伙承包施工,梁波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孙跃金签定了合伙承包协议书,而宏利莱不知道有此事。在2012年4月16日由北京鑫地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郝勇将预付购房定金款打到蜀都公证处帐户400万元。
2012年4月20号李育华再向宏利莱公司申请进入施工现场,在李育华无能力交纳投标费、图纸费、租赁办公房屋费、机械设备费停用场地费、员工住宿房屋租赁费的情况下,多次写出承诺“先进场,后补交以上费用”,宏利莱按李育华的申请,下达了2012年5月20日进场通知书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
2012年5月20日在资阳法院主持下,将该项目工地及已建出让房屋移交给了北京鑫地公司李育华,并租用了宏利莱公司的房子及场地作办公室及施工建设工具所用场地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2012年5月20日之前李育华多次申请开工,因报建要向建设局交纳规费后,由建设局发放开工许可证。因李育华资金不到位,多次开工典礼落空。四川宏利莱为了更好更快的开工,以借贷方式和李育华办理了进施工现场并移交图纸、项目立项及批复手续。2012年7月28日我们才通过薛建成、王兰英得知杨希祥在6月18日因其他原因关押在贵州都匀市。为此孙跃金于2012年11月在山东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控告北京鑫地公司黄松杰、李育华及宏利莱公司薛建成、杨希祥合同诈骗,山东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后上网通辑我们四人,2012年11月底李育华和黄松杰分别在贵州和北京被抓获。办案民警审讯后明知本案是经济纠纷,但仍以我们二人涉嫌经济诈骗罪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我们分别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黄松杰交保释金5000元,李育华交保释金5000元后,于2013年1月8日取保至今,同时山东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办案人林某还扣押申诉人手机、电脑、文件、公章等许多物品没有归还。2014年2月5日薛建成在大同抓获。
关于400万元打入蜀都公证处的购房定金,按公证处公证合同执行了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
二.申诉人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山东临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申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属于滥用职权违纪办案,并且有权权谋利嫌疑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刑法二十四条、民法二十四条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兰山公安分局是无权限管辖北京公司与四川成都公司合作事项的。
第一,构成经济诈骗罪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而本案该项目有青白江区发改委备案批文;有姚渡镇政府备案批文;有青白江农业发展局签发5760亩土地他项权证。且该项目已于2009年开工建设,建成了1000多平方米建筑物,我们施工合同也在姚渡镇和当地派出所备了案,报案人在交款前到工地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第二,构成经济诈骗罪是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损害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而本案中申诉人收到报案人的购房定金后,将该款交到了甲乙方的公证处帐户,作为交纳购房定金,作为申诉人没有将该款项扣留一分作为自己使用,没有占为已有,哪来的诈骗?
第三,申诉人没有收到过报案人孙跃金所交的费用,该款是由郑爱军帐户转来申诉人项目帐户的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孙跃金为什么这么做?其一,孙跃军承包施工该项目是通过郑爱军联系的;其二,孙跃金与郑爱军有着极为特殊的关系,在该款汇入申诉人项目帐户前,二人已经在工程所在地同居了近两个月时间,二人是情人关系。因此申诉人不存在收取孙跃金款项的问题,收取的是郑爱军的款项。
第四,山东临沂兰山公安局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属于越权办案,违规违纪办案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该案所涉及项目在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郑爱军汇入项目部帐户的定金,汇款地点也在当地,按照公安机关对经济诈骗犯罪立案管辖权的规定,即使构成经济诈骗犯罪,也应当由四川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刑法二十四条、民法二十四条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申诉人进行极其残忍的人身折磨,不让申诉人吃饭睡觉、配戴手铐脚镣,手段极其残忍。
第五,山东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不仅滥用职权越权办案,而且有以权谋私之嫌,作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机构,不可能无知到连什么性质构成经济诈骗犯罪,案件有没有管辖权都不知道,但为什么他们还要顶风违纪办案?其一,孙跃金在当地是执业律师,据其本人讲他所有投资款是和当地公检法系统合作的,孙跃军只不过是负责牵头联系人;其二,申诉人黄松杰、李育华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被孙跃金在临沂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月,每天晚上由兰山公安局作保护伞的黑社会人员对申诉人进行殴打、恐吓和人身折磨,孙跃金并说到公安机关立案和提供办案经费花费了很多钱,逼迫黄松杰交办案经费7000元,让李育华交办案经费2000元后才将二为放走,同时孙跃金以要办案经费为名义还向郝勇、梁波二人索要款共计80000多元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
三.申诉人的诉求
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权利机构,公安民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让其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自己的亲威朋友看家护院的,更不是让其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谋取私为利益的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在中央三令五申反对腐败、纠风正纪的大气候下,山东临沂兰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敢于违纪办案,不仅无视党纪政纪,更是给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抹黑。为此,申诉人特向上级领导提出如下诉求:
第一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对该项目产生的经济纠纷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
第二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严厉查处涉黑社会组织公安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办案,涉嫌以权谋利问题
第三,依法追究孙跃金对申诉人进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责任华为手机系统更新停用 。
申诉人:黄松杰
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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