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单位】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2路66号首创富北高银商务中心17层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18092573639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手机使用调查,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査表编制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手机使用调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査表编制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使用林地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以下简称林地报告)的行为手机使用调查。
本办法所称使用林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林地报告应当遵循的规范标准手机使用调查。
第三条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使用林地中介服务管理活动手机使用调查。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林地报告过程中遵守使用林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手机使用调查。
第五条使用林地中介服务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手机使用调查。
中介服务机构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我省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手机使用调查。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调查的使用林地情况,并对作出的使用林地调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手机使用调查。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使用林地中介服务合同,明确调查对象、调査范围、数据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手机使用调查。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与委托人签订使用林地中介服务合同起,在约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林地报告手机使用调查。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林地报告,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协商的价格收费手机使用调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